中新网10月8日电 日前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布颁布的《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规定:寺庙事务不受境外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和支配。
《办法》还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藏传佛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办法》规定,寺庙不得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不得恢复寺庙之间的隶属关系。
同时,《办法》指出,寺庙、藏传佛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国家宗教事务局局长王作安9月30日签署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8号,颁布了《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10年11月1日实施。
国家宗教事务局指出,目前,藏传佛教寺庙管理总的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一些寺庙的管理组织和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一些寺庙不顾及信教群众负担,盲目发展;少数教职人员爱国守法的意识淡薄,受境内外分裂势力的影响,从事破坏民族团结、分裂祖国的活动。
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藏传佛教的正常秩序,扰乱了藏传佛教寺庙开展的正常教务活动,使信教群众的宗教生活受到影响,甚至给达赖集团图谋搞乱藏区,从事分裂破坏活动以可乘之机。广大藏传佛教人士对此反应强烈,纷纷要求政府对寺庙加强规范化管理,建立寺庙长效管理机制。
国家宗教事务局网站的消息说,颁布实施《办法》,是落实宪法原则,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需要。藏传佛教寺庙承担着满足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需求、传承藏传佛教文化的功能。规范藏传佛教寺庙管理,保证其正常发挥功能,有利于保障广大藏族群众的信仰自由、维护藏传佛教的正常秩序,是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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