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9月28日(2017)沪民终23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事实,本律师经南怀瑾先生法定继承人南品仁先生授权,为澄清有关事实,以正视听 ,严正声明如下:
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沪民终233号民事判决书已判决驳回老古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所谓捐赠书主张拥有南怀瑾先生著作权,故南怀瑾先生著作权依法仍由南怀瑾先生的继承人继承。
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沪民终233号终审民事判决书对涉案的《许可使用证书》中第一条之“专属”一词,认定为“属日常用语范畴,并非著作权法之专用术语”。故该“专属”许可使用不具有著作权法规定的排他性,南怀瑾先生即使授权他人,本人并没有丧失使用权,因此南怀瑾先生及其继承人依法仍享有著作权法赋予的所有权利。东方出版社出版南怀瑾先生的作品,系由南怀瑾先生生前亲自授权,后由南怀瑾先生的法定继承人继续授权,故东方出版社享有合法的出版权。
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沪民终233号终审判决涉及的版权费争议,仅限于南怀瑾先生辞世前签订的出版合同。南怀瑾先生辞世后,老古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他人出版的南怀瑾先生作品的版权费,该案并没有涉及。对老古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南怀瑾先生的继承人将另行依法维权。
四、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沪民终233号终审民事判决书认定《许可使用证明》第三条“老古公司应支付之版税权利金悉数留做筹设上海老古文化事业及其营运之用”,该条内容超越了南怀瑾先生《委托书》的授权,对南怀瑾先生不发生法律效力。故南怀瑾先生作品的版权费仍应当归属南怀瑾先生及其继承人,任何人企图占有或截留都系侵权,南怀瑾先生的继承人将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特此声明。
声明人:上海友禾律师事务所
律师 邬铁军
2018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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