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伦理既是宗教信仰者内在的伦理观念,又是宗教信仰者外在的实践行为。人类社会进入阶级社会后,宗教道德虽然不再成为人们处理一切社会关系的最高准则,但道德历来就是宗教信仰的基本功能,即使在宗教信仰成为公民个人私事的现代社会,宗教伦理仍然会对社会生活发生作用。
宗教伦理的主要内容
各种传统宗教尽管在信仰对象、崇拜仪式、教规戒律等方面有很大差异,但宗教伦理的内容却大同小异:
一是信仰万能至上的崇拜对象。宗教伦理的第一要义就是崇拜对象要绝对信仰、虔诚崇拜、保持敬畏。佛教强调在学佛历程“信、解、行、证”的四部曲中,信为基础,将对佛祖的信仰、热爱、敬畏作为佛教徒的基本德行。《圣经》中说:“你要尽心、尽性、尽意爱你的上帝,这是诫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
二是重视清规戒律的约束作用。各宗教都重视运用戒律来加强信徒的品德修养,规范信徒的日常行为。基督教的“摩西十诫”和“爱人如己”,佛教的五戒、八戒、十戒以及道教的“老君五戒”、“初真十戒”等,都体现了扬善抑恶的道德原则。这些戒律在因果报应理论的支撑下,以神明的威严及其严明的赏罚预言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强化信徒头脑中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伦理思想,旨在规劝人们用博爱精神修身处世。
三是追求寡欲无为的人生境界。各宗教普遍认为人间的物质诱惑和生理欲望是人类罪恶的根源,必须通过修行才能摆脱物欲和性欲的罪恶,保持圣洁的美德,将来才能升入天国。因此,寡欲无为、超凡脱俗几乎是各宗教共同的理想追求和生活方式。
宗教伦理的基本特征
由于宗教伦理在世俗伦理基础上神圣化了,因而也就形成了不同于世俗伦理的一些基本特征:
1、宗教伦理意识的抽象性。伦理意识是由人们的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而发展,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而变化的。毫无疑问,世俗伦理意识从内容到形式都是历史的、具体的。而神学家们认为,宗教伦理不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它是超脱于经济、历史、阶级的超验的伦理体系。的确,宗教伦理中笃信至爱、扬善抑恶的核心命题,在任何社会条件下都不会改变,它在形式上具有超历史的特点,但宗教伦理意识的内容又总是历史的、具体的,受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决定的。因此,我们可以把宗教伦理意识的抽象性,理解成超历史的神圣形式与历史的世俗内容的对立统一。这种抽象性(或神圣性)虽然是自封的,但它对于人们的伦理活动却有着深刻的影响。
2、宗教伦理目标的虚幻性。世俗伦理立足于现实的社会经济关系,把社会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作为人生存的合理的基本权利,以此确立社会的伦理目标,体现了社会应有的利益关系的客观要求,成为全社会道德追求的根本方向,因而具有现实性。宗教伦理恰恰相反,由于它是从人对神的绝对信仰出发,把人伦关系的调节权和伦理目标的决定权交给了神,虚构了一系列极其圣洁的永恒乐园,将人类的道德理想寄托于“天堂”、“仙境”、“极乐世界”,要求人们通过修行等方式来彻底摆脱物质和情欲的诱惑,实现成佛、成仙、得救等道德理想。因而这样的伦理目标具有一定的虚幻性。
3、宗教伦理原则的稳定性。由于世俗伦理从形式到内容都是由现实的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的,因此,在不同的社会形态,对于不同的阶级,就会有各种不同的伦理原则。而宗教伦理原则的这种历史性、可变性倾向就不那么明显,它的笃信至爱、扬善抑恶的基本原则并未因社会历史条件的改变而改变。任何传统宗教都始终将对崇拜对象的绝对信仰和热爱作为本宗教的第一要义,并始终将体现这种信和爱的扬善抑恶原则,作为本宗教的伦理核心。这已经成为宗教伦理以至于各传统宗教得以跨越各种社会形态而延续和发展的重要的内部机制。
4、宗教伦理规范的神本性。世俗伦理规范反映的是人伦关系,以及社会对人的伦理要求,调节的是人们的社会活动和社会关系,追求的是人的道德的完善。总之,世俗伦理规范是以人为本的。宗教伦理规范无论它采取禁忌、礼仪、箴言、义务等与世俗伦理规范共有的表现形式,还是采取其特有的戒律、诫命等形式,它都是把对上帝、真主、神等崇拜对象的笃信和至爱作为第一要义和最高标准,要求人们对神绝对地、无条件地信仰和服从,即使是执行人伦关系的准则,也不能与神人关系相抵触,有时甚至要牺牲人伦关系来实现神人关系的要求,这就在神与人的伦理关系上确定了一种无法超越的神圣性,因而宗教伦理规范是以神为本的。
宗教伦理的现代社会功能
宗教伦理的社会功能是由不同的社会制度和历史条件所决定的。在国家实行政教分离,宗教不作为国家的统治工具,宗教信仰作为公民个人的精神生活方式属于个人事务的情况下,宗教伦理的社会功能有其一定的积极作用。
1、宗教伦理对宗教信徒的行为具有约束作用。由于宗教把社会世俗道德纳入其神圣的领域,使原来的世俗伦理披上了神圣的外衣,普遍的伦理规范成了神的诫命和宗教的戒律,平凡的道德准则变成了超凡的道德律令。教徒受因果报应思想的支配,惧怕神明的惩罚或来世的苦难,因而产生了相应的内在动力,自觉地以宗教的诫命和律令来约束、规范自己的行为。这种宗教伦理的神圣性对于信徒具有很强的约束自律作用。
2、宗教伦理对社会伦理关系具有一定的维系和整合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不同的层面上:
一是在宗教组织内部,教职人员向信徒进行伦理知识和道德规范的教育,促使信徒在共同的思想信仰基础上,严格按照本宗教的道德律令和伦理规范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对宗教领域信教公民道德水平有较大影响。
二是在宗教信徒与不信教群众发生各种社会联系的过程中,如果信徒自觉地遵守教规戒律和宗教伦理规范,在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时,可以促进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人际关系的和谐,有利于改善社会伦理关系。
三是在调整现代社会伦理关系中,宗教伦理可以发挥其特殊的作用。与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相符相通的宗教伦理,可以通过其自身对社会假恶丑现象的贬抑,和对真善美价值的推崇,调节相应人群的社会行为、社会活动,进而调整社会伦理关系,有助于社会公德面貌的改善。这是我们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目标之一,也是宗教自身存在和发展的必然要求。
当然,由于宗教伦理系统的相对稳定,在社会生活发生剧烈变化的背景下,宗教伦理的保守性和滞后性便突出地显现出来,宗教伦理中的某些消极因素,特别是主观唯心主义、教条主义、虚无主义以及消极遁世思想,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与世俗伦理的价值观发生对立和碰撞,一定程度上会束缚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影响社会安定团结,妨碍社会文明进步,阻碍社会经济发展。为此,发挥宗教伦理中的积极因素,促进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就不仅是个理论问题,更重要的是个实践问题。(信息来源:学习时报)
编辑:明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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